恩楷股份有限公司
公司名稱:恩楷股份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(統編):89931294
現況:核准設立
負責人姓名:胡弘才
所在地:臺北市萬華區長沙街2段11號4樓之6
基本資料
公司中文名稱:恩楷股份有限公司
商業英文名稱:N-KAI PUBLISHING INC.
統一編號(統編):89931294
登記機關:臺北市政府
核准設立日期:083年10月21日(民國)/2013年4月26日(公元)
最近異動日期:102年4月26日(民國)/2013年4月26日(公元)
負責人姓名:胡弘才
現況:核准設立
中文營業地址:臺北市萬華區長沙街2段11號4樓之6
英文營業地址:4F.-6, NO.11, SEC. 2, CHANGSHA ST., WANHUA DIST., TAIPEI CITY 10846, TAIWAN (R.O.C.)
電話號碼:02-23121566#16
傳真號碼:02-23120820
資本額(元):1,000,000
組織類型:有限公司
所營事業資料:無
聲明:本頁內所載資料之完整性、即時性和正確性仍應以資料來源單位為準。
董監事資料
序號 | 職稱 | 姓名 | 所代表法人 | 出資額(元) |
---|---|---|---|---|
0001 | 董事長 | 胡弘才 | 0 | |
0002 | 董事 | 胡傑才 | 0 | |
0003 | 董事 | 陸萍華 | 30,000 | |
0004 | 監察人 | 陸萍玲 | 0 |
分公司資料
分公司名稱 | 統一編號(統編) | 現況 | 負責人 | 所在地 | 廢止日期 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無 |
歷史資料
103年2月舊營業項目資料:無變更為缺失變更資料
102年5月董監事名單:
序號 | 職稱 | 姓名 | 所代表法人 | 出資額(元) |
---|---|---|---|---|
0001 | 董事長 | 陸萍華 | 40,000 |
序號 | 職稱 | 姓名 | 所代表法人 | 出資額(元) |
---|---|---|---|---|
0001 | 董事長 | 胡弘才 | 0 |
102年5月所營事業資料:
美術設計、印刷攝影設計、服裝造形設計、食品禮品包裝設計之電腦輔
u3000助繪圖業務︹建築製圖除外︺
各類電腦程式開發設計銷售業務
室內裝潢庭園綠化園藝規劃施工業務︹營造業及建築師業除外︺
土地及其定著物之鑑定、顧問︹建築師業務除外︺及不動產投資計劃分
u3000析診斷之顧問業務
房屋租售之介紹
土木交通水利機電、遊樂設施、環境污染、防治工程之規劃設計技術顧
u3000問業務︹建築師業務除外︺
前各項材料設備之進出口業務
圖書文具禮品之買賣業務
︹現場辦公室使用,不得為貯藏、展示、製造、加工、批發、零售場所使
用,且現場不得貯存機具︺。
變更為
美術設計、印刷攝影設計、服裝造型設計、食品禮品包裝設計之電腦輔
u3000助繪圖業務︹建築製圖除外︺
各類電腦程式開發設計銷售業務
室內裝潢庭園綠化園藝規劃施工業務︹營造業及建築師業除外︺
土地及其定著物之鑑定、顧問︹建築師業務除外︺及不動產投資計劃分
u3000析診斷之顧問業務
房屋租售之介紹
土木交通水利機電、遊樂設施、環境污染、防治工程之規劃設計技術顧
u3000問業務︹建築師業務除外︺
前各項材料設備之進出口業務
圖書文具禮品之買賣業務
︹現場辦公室使用,不得為貯藏、展示、製造、加工、批發、零售場所使
用,且現場不得貯存機具︺。
102年5月最後核准變更日期:099年4月26日變更為102年4月26日
102年5月代表人姓名:陸萍華變更為胡弘才
國貿局資料
統一編號:89931294
原始登記日期:099年09月01日(民國)
核發日期:104年04月17日(民國)
廠商中文名稱:
廠商英文名稱:N-KAI PUBLISHING INC.
中文營業地址:臺北市萬華區長沙街2段11號4樓之6
英文營業地址:4F.-6, NO.11, SEC. 2, CHANGSHA ST., WANHUA DIST., TAIPEI CITY 10846, TAIWAN (R.O.C.)
代表人:胡弘才
電話號碼:02-23121566#16
傳真號碼:02-23120820
進口資格:有
出口資格:有
國稅局資料
107年1月行業:
451099 其他商品經紀
變更為
451099 其他商品批發經紀
105年8月使用統一發票:否變更為是
105年8月使用統一發票:是變更為否
法院判決書
日期(民國) | 類型 | 案由 | 判決書文號 |
---|---|---|---|
107.06.06 |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(行政) | 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| 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17號法院判決 |
107.04.02 |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(行政) | 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| 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17號法院裁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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