永盛
公司名稱:永盛
統一編號(統編):77346564
現況:核准設立
負責人姓名:羅文宏
所在地:金門縣烈嶼鄉上林村中墩8之1號(限建築物第一層使用)
基本資料
公司中文名稱:永盛
統一編號(統編):77346564
登記機關:福建省金門縣政府
核准設立日期:082年7月29日(民國)/(公元)
負責人姓名:羅文宏
現況:核准設立
中文營業地址:金門縣烈嶼鄉上林村中墩8之1號(限建築物第一層使用)
資本額(元):20,000
組織類型:獨資
所營事業資料:
聲明:本頁內所載資料之完整性、即時性和正確性仍應以資料來源單位為準。
董監事資料
序號 | 職稱 | 姓名 | 所代表法人 | 出資額(元) |
---|---|---|---|---|
無 |
分公司資料
分公司名稱 | 統一編號(統編) | 現況 | 負責人 | 所在地 | 廢止日期 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無 |
歷史資料
106年6月出資額(元):無變更為-1911年月日
106年6月營業項目:1﹒日用什貨零售。2﹒公賣品(煙、酒)批發及零售。變更為1 F203020 菸酒零售業
106年6月負責人姓名:洪良坡變更為羅文宏
106年6月最近異動日期:083年3月14日變更為106年6月7日
102年10月營業項目:無變更為1﹒日用什貨零售。2﹒公賣品(煙、酒)批發及零售。
102年10月地址:無變更為金門縣烈嶼鄉上林村中墩8之1號(限建築物第一層使用)
102年10月組織類型:無變更為獨資
102年10月資本額(元):無變更為20,000
102年10月現況:無變更為核准設立
102年10月負責人姓名:無變更為洪良坡
102年10月商業名稱:無變更為永盛
102年10月最近異動日期:無變更為083年3月14日
102年10月核准設立日期:無變更為082年7月29日
102年10月登記機關:無變更為福建省金門縣政府
國貿局資料
無
國稅局資料
106年6月營業地址:金門縣烈嶼鄉上林村中墩8―1號變更為金門縣烈嶼鄉上林村中墩8-1號
106年6月行業:
474999 未分類其他家庭器具及用品零售
454611 國產菸酒批發
變更為
472913 菸酒零售
法院判決書
日期(民國) | 類型 | 案由 | 判決書文號 |
---|---|---|---|
110.03.30 |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(刑事) | 偽造文書等 | 一百零八年度上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 |
110.03.30 |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(刑事) | 偽造文書等 | 一百零八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|
089.01.04 | 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 | 清償借款 |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|
110.04.14 |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(民事) | 返還借款 | 一百零九年度重上字第45號 |
110.04.27 | 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 | 本票裁定 | 一百十年度票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|
105.10.05 | 澎湖地方法院(民事) | 返還擔保物 | 一百零五年度司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|
090.10.22 | 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 |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| 九十年聲字第3916號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永盛 |
104.07.08 | 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 | 貪污 | 一百零三年度易字第1170號刑事判決 |
104.04.28 | 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 |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| 一百零四年度司家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|
104.03.30 | 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 | 公共危險 | 一百零四年度壢交簡字第519號簡易判決 |
105.12.23 | 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 | 損害賠償 | 一百零四年度保險字第37號民事判決 |
110.04.14 | 花蓮地方法院(刑事) | 竊盜 | 一百十年度花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|
110.04.28 | 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 | 離婚 | 一百十年度婚字第6號 |
089.01.10 | 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 | 妨害自由等 |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|
100.08.31 |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(刑事) |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| 九十九年度選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|
100.08.31 |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(刑事) | 詐欺 | 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|
093.07.07 | 澎湖地方法院(刑事) | 業務過失傷害 | 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|
106.06.29 |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(民事) | 分配表異議之訴 | 一百零六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|
106.03.14 |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(民事) | 分配表異議之訴 | 一百零四年度上易字第79號民事判決 |
095.12.22 |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(民事) | 確認房屋抵押權不存在 | 九十五年度重上更(三)字第15號民事判決9 |
地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