禧亨商行

公司名稱:禧亨商行

統一編號(統編):37665680

現況:核准設立

負責人姓名:蔡璻霞

所在地:澎湖縣望安鄉水垵村186之1號

基本資料

公司中文名稱:禧亨商行

統一編號(統編):37665680

登記機關:澎湖縣政府

核准設立日期:103年7月3日(民國)/(公元)

負責人姓名:蔡璻霞

現況:核准設立

中文營業地址:澎湖縣望安鄉水垵村186之1號

資本額(元):100,000

組織類型:獨資

所營事業資料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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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監事資料

序號 職稱 姓名 所代表法人 出資額(元)

分公司資料

分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(統編) 現況 負責人 所在地 廢止日期

歷史資料

104年5月營業項目:一、F399010便利商店業 二、IZ12010人力派遣業 ※營業項目於登記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,不為儲存、展示或作為製造、加工、批發、零售場所使用,且現場不貯存機具,並另設合法地點經營。 ※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。 ※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(如建築、土地使用分區、環保、衛生、消防等),經勒令歇業處分後,將廢止其商業登記。 ※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,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,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 ※又商業登記後即取得營運主體資格,其另於商業登記之所在地外之不同地點營業,如屬分支機構性質,即應依商業登記法第14條辦理分支機構登記;如無設帳計算盈虧損,其財務會計並非獨立,不構成分支機構要件之營業場所則無須辦理商業登記,惟仍須視實際情況洽國稅局辦理設籍課稅。變更為一、F399010便利商店業 二、IZ12010人力派遣業 ※營業項目於登記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,不為儲存、展示或作為製造、加工、批發、零售場所使用,且現場不貯存機具,並另設合法地點經營。 ※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。 ※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(如建築、土地使用分區、環保、衛生、消防等),經勒令歇業處分後,將廢止其商業登記。 ※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,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,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 ※又商業登記後即取得營運主體資格,其另於商業登記之所在地外之不同地點營業,如屬分支機構性質,即應依商業登記法第14條辦理分支機構登記;如無設帳計算盈虧損,其財務會計並非獨立,不構成分支機構要件之營業場所則無須辦理商業登記,惟仍須視實際情況洽國稅局辦理設籍課稅。 ※建築物使用執照若應辦理變更者,未辦理變更前不得經營使用執照容許事項以外業務。如有違反者,依建築法第91條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。 ※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,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,向中央或直轄市、縣(市)之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登錄,始得營業。

104年5月地址:澎湖縣馬公市東衛里117號變更為澎湖縣望安鄉水垵村186之1號

104年5月最近異動日期:103年7月3日變更為104年3月3日

103年8月營業項目:無變更為一、F399010便利商店業 二、IZ12010人力派遣業 ※營業項目於登記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,不為儲存、展示或作為製造、加工、批發、零售場所使用,且現場不貯存機具,並另設合法地點經營。 ※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。 ※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(如建築、土地使用分區、環保、衛生、消防等),經勒令歇業處分後,將廢止其商業登記。 ※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,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,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 ※又商業登記後即取得營運主體資格,其另於商業登記之所在地外之不同地點營業,如屬分支機構性質,即應依商業登記法第14條辦理分支機構登記;如無設帳計算盈虧損,其財務會計並非獨立,不構成分支機構要件之營業場所則無須辦理商業登記,惟仍須視實際情況洽國稅局辦理設籍課稅。

103年8月地址:無變更為澎湖縣馬公市東衛里117號

103年8月組織類型:無變更為獨資

103年8月資本額(元):無變更為100,000

103年8月現況:無變更為核准設立

103年8月負責人姓名:無變更為蔡璻霞

103年8月商業名稱:無變更為禧亨商行

103年8月最近異動日期:無變更為103年7月3日

103年8月核准設立日期:無變更為103年7月3日

103年8月登記機關:無變更為澎湖縣政府

國貿局資料

國稅局資料

105年8月使用統一發票:否變更為

105年8月使用統一發票:是變更為

地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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