格立企業有限公司
公司名稱:格立企業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(統編):23209229
現況:核准設立
負責人姓名:林益芊
所在地:新北市樹林區光武街48號
基本資料
公司中文名稱:格立企業有限公司
商業英文名稱:GE-LI ENTERPRISE CO., LTD.
統一編號(統編):23209229
登記機關:新北市政府
核准設立日期:078年3月7日(民國)/2016年12月1日(公元)
最近異動日期:105年12月1日(民國)/2016年12月1日(公元)
負責人姓名:林益芊
現況:核准設立
中文營業地址:新北市樹林區光武街48號
英文營業地址:NO.48, GUANGWU ST., SHULIN DIST., NEW TAIPEI CITY 238, TAIWAN (R.O.C.)
電話號碼:02-2688-2786
傳真號碼:02-2688-2789
資本額(元):20,000,000
組織類型:有限公司
所營事業資料:無
聲明:本頁內所載資料之完整性、即時性和正確性仍應以資料來源單位為準。
董監事資料
序號 | 職稱 | 姓名 | 所代表法人 | 出資額(元) |
---|---|---|---|---|
0001 | 董事 | 林益芊 | 12,200,000 |
分公司資料
分公司名稱 | 統一編號(統編) | 現況 | 負責人 | 所在地 | 廢止日期 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無 |
歷史資料
105年12月董監事名單:
序號 | 職稱 | 姓名 | 所代表法人 | 出資額(元) |
---|---|---|---|---|
0001 | 董事 | 林益芊 | 1,800,000 |
序號 | 職稱 | 姓名 | 所代表法人 | 出資額(元) |
---|---|---|---|---|
0001 | 董事 | 林益芊 | 12,200,000 |
105年12月最後核准變更日期:105年4月8日變更為105年12月1日
105年12月資本總額(元):5,000,000變更為20,000,000
102年6月經理人名單:無變更為缺失資料
102年6月董監事名單:無變更為
序號 | 職稱 | 姓名 | 所代表法人 | 出資額(元) |
---|---|---|---|---|
0004 | 董事 | 林益芊 | 1,800,000 |
102年6月所營事業資料:無變更為
1﹒各種金屬表面處理陽極處理及不■鋼電解業務。
2﹒有關原材料製造加工買賣業務。
3﹒代理國內外廠商有關產品投標報價經銷業務。
4﹒有關前項業務之進出口。
102年6月最後核准變更日期:無變更為092年6月26日
102年6月核准設立日期:無變更為078年3月7日
102年6月登記機關:無變更為新北市政府
102年6月公司所在地:無變更為新北市樹林區光武街四八號
102年6月代表人姓名:無變更為林益芊
102年6月資本總額(元):無變更為5,000,000
102年6月公司名稱:無變更為格立企業有限公司
102年6月公司狀況:無變更為核准設立
105年5月舊營業項目資料:無變更為缺失變更資料
105年5月董監事名單:
序號 | 職稱 | 姓名 | 所代表法人 | 出資額(元) |
---|---|---|---|---|
0004 | 董事 | 林益芊 | 1,800,000 |
序號 | 職稱 | 姓名 | 所代表法人 | 出資額(元) |
---|---|---|---|---|
0001 | 董事 | 林益芊 | 1,800,000 |
105年5月最後核准變更日期:092年6月26日變更為105年4月8日
105年5月公司所在地:新北市樹林區光武街四八號變更為新北市樹林區光武街48號
國貿局資料
統一編號:23209229
原始登記日期:094年09月14日(民國)
核發日期:099年12月25日(民國)
廠商中文名稱:
廠商英文名稱:GE-LI ENTERPRISE CO., LTD.
中文營業地址:新北市樹林區光武街48號
英文營業地址:NO.48, GUANGWU ST., SHULIN DIST., NEW TAIPEI CITY 238, TAIWAN (R.O.C.)
代表人:林益芊
電話號碼:02-2688-2786
傳真號碼:02-2688-2789
進口資格:有
出口資格:有
國稅局資料
105年12月資本額:5000000變更為20000000
105年8月使用統一發票:否變更為是
105年8月使用統一發票:是變更為否
法院判決書
日期(民國) | 類型 | 案由 | 判決書文號 |
---|---|---|---|
109.12.14 | 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 | 給付貨款等 | 一百零九年度訴字第1758號民事判決 |
106.01.06 | 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 | 水污染防治法 | 一百零六年度簡字第53號簡易判決 |
地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