■昇企業社
公司名稱:■昇企業社
統一編號(統編):15676234
現況:核准設立
負責人姓名:卓添維
所在地:臺中市西屯區潮洋里臺灣大道三段683號14樓之1
基本資料
公司中文名稱:■昇企業社
統一編號(統編):15676234
登記機關:臺中市政府
核准設立日期:106年3月29日(民國)/(公元)
負責人姓名:卓添維
現況:核准設立
中文營業地址:臺中市西屯區潮洋里臺灣大道三段683號14樓之1
資本額(元):200,000
組織類型:獨資
所營事業資料:
聲明:本頁內所載資料之完整性、即時性和正確性仍應以資料來源單位為準。
董監事資料
序號 | 職稱 | 姓名 | 所代表法人 | 出資額(元) |
---|---|---|---|---|
無 |
分公司資料
分公司名稱 | 統一編號(統編) | 現況 | 負責人 | 所在地 | 廢止日期 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無 |
歷史資料
106年4月營業項目:無變更為1 E801010 室內裝潢業 2 E901010 油漆工程業 3 EZ99990 其他工程業 4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,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
106年4月地址:無變更為臺中市西屯區潮洋里臺灣大道三段683號14樓之1
106年4月組織類型:無變更為獨資
106年4月資本額(元):無變更為200,000
106年4月現況:無變更為核准設立
106年4月負責人姓名:無變更為卓添維
106年4月商業名稱:無變更為■昇企業社
106年4月最近異動日期:無變更為106年3月29日
106年4月核准設立日期:無變更為106年3月29日
106年4月登記機關:無變更為臺中市政府
106年5月出資額(元):無變更為-1911年月日
106年5月負責人姓名:卓添維 變更為卓添維
國貿局資料
無
國稅局資料
107年1月行業:
434015 室內裝修工程
429099 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
434012 油漆粉刷、壁飾(紙)張貼工程
變更為
434015 室內裝修工程
429099 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
434012 油漆粉刷、壁飾(紙)黏貼工程
106年4月營業人名稱:宏昇企業社變更為葒昇企業社
105年8月使用統一發票:否變更為是
105年8月使用統一發票:是變更為否
法院判決書
日期(民國) | 類型 | 案由 | 判決書文號 |
---|---|---|---|
110.04.23 | 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 | 本票裁定 | 一百十年度票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|
092.05.02 | 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 | 限期起訴 |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|
090.09.04 | 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 | 給付借款 | 九十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|
090.02.12 |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(行政) |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1731號裁定 | |
090.02.12 |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(行政) |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1814號裁定 | |
090.02.27 |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(行政) |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1233號裁定 | |
090.04.20 |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(行政) |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1138號裁定 | |
090.12.21 | 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 | 給付貨款 |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|
108.02.14 |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 | 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| 一百零六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|
090.05.16 |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(行政) | 給付保險費 | 九十年度簡字第1235號裁定 |
090.07.10 | 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 | 給付工程款 | 九十年度訴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|
090.06.06 |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(行政) | 給付保險費 | 九十年度簡字第1679號裁定 |
090.07.10 |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(行政) | 給付保險費 | 九十年度簡字第2294號裁定 |
090.05.10 |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(行政) | 給付勞工保險費用 | 九十年度簡字第1185號裁定 |
090.03.08 | 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 | 清償借款 |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 |
090.07.31 |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(行政) | 給付保險費 | 九十年度簡字第2834號裁定 |
090.08.01 |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(行政) | 給付保險費 | 九十年度簡字第2812號裁定 |
090.04.23 |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(行政) | 給付勞工保險費 |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3993號裁定 |
096.04.03 | 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 | 本票裁定 | 九十六年度票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|
090.08.29 |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(行政) | 給付保險費 | 九十年度簡字第3384號裁定 |
地圖